炎热炙烤之下,谁都应该享有规避风险的权利。武汉作为全国有名的“火炉”,夏季气温偏高,政府机关进行一下作息时间的调整本也无可厚非。但作为公共服务者,其应坚持“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基本原则,其作息时间的调整应当遵循规则底线,否则就会异化为一种隐性福利和特权。
一是,作息时间的调整涉及公共利益,应当经过必要的民意程序,至少要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大力宣传,让社会知晓,避免因为作息时间调整而造成群众办事的不便。
二是,在公共服务上,谁先谁后涉及权利伦理问题。在政府机关办公场所“午休清场”成为常态的情况下,公职人员因为“挤公交一来一去汗流浃背的”,便可以享受作息时间的调整,甚至减少了工作时间,那么公众的感受谁来顾及,他们的权利又由谁来保障?
三是,作息时间调整顶多给公众办事带来不便,但若是缩短工作时间,却可能带来较大影响。一方面,作息时间有着统一规定,轻易调整可能让办事者措手不及;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位置偏远的办事者来说,由于信息不畅通,加上路途遥远,其未能“搭上末班车”的失望,就只能转化为愤怒。
更重要的是,同一片蓝天下,人人都会承受炎热的煎熬。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