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考核合格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事业单位、辖区相关企业:
为做好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合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按照2016年省人社厅《关于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合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4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
(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含经教育部认证通过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获得者),经考核合格,所学专业与现岗位专业一致或相近,可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可聘任助理级职务;
2、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可聘任助理级职务;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助理级职务;
4、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助理级职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5、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鉴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已经不再评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非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所学专业与现岗位一致或相近,可参照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直接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但相应工作年限要求需从取得学历学位后开始计算。
(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如所学专业与现岗位不一致或不相近,需通过接受系统的继续教育并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育证明后,方可按照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四)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可按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不授予任职资格,其任职资格需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
(五)未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在按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同时,可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授予相应的任职资格。
(六)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需在单位岗位空额内开展。
(七)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如从事的专业发生变化,并在新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可按照规定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其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二、申报需要提供的要件
(一)事业单位
1、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复印件。
2、毕业报到证原件复印件、人事关系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
3、编制平台人员信息表(带个人照片的)。
4、有执业许可要求的,须提供相应的执业(从业)资格资料,如中小学教师提供教师资格证,会计人员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
5、申报人员名册一份。
(二)企业
1、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复印件。
2、毕业报到证原件复印件。
3、上年度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据(县、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4、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原件复印件。
5、有执业许可要求的,须提供相应的执业(从业)资格资料,如中小学教师提供教师资格证,会计人员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
6、申报人员名册一份。
三、申报流程
(一)本单位申报人员材料由本单位初审,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单位人事员携带上述要件,到区人社局进行审批。
(二)申报人员填写事业管理平台信息60.219.211.87:8888(注:所从事专业要与批准的晋升专业必须一致;平台由本单位录入信息报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到区人社局)
(三)对审核通过人员,由人社部门印发任职文件、打印初级资格证书。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从严把握岗位要求,参加定职的人员必须是在编、在岗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严禁将省参公或公务员身份人员混入定职人员队伍。
(二)强化基层推荐程序,完善推荐制度,加强岗位监督管理,对非从事本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定职资格,并给予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
(三)加强时间观念,及时完成,按照新标准、新要求完成备案手续,避免影响个人利益。
(四)2016年度初级企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考核合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结束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咨询电话 4192180
附件:1、关于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合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