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网(www.qcstudy.com)快讯: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黑人社发【2014】63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面向社会为木兰主食加工技术研究院,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20名。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岗位公开,自愿申报,择优选拔。
二、招聘数量
此次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名。具体招聘岗位人数等详见如下网站:
(一)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www.hrblss.gov.cn );
(二)木兰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mulan.gov.cn)。
上述网站登有《木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计划表》(以下简称《招聘计划表》)。
(二)其它条件详见《招聘计划表》。
三、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3、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及丰富的食品研发经验;
4、具有较强的动手能力,能够独立承担科技研发项目;
5、全日制普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或经国家教育部门认证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海外留学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含)周岁以下(报名年龄截止2016年5月4日),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它资格条件(详见《招聘计划表》)。
四、下述人员不能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的或有报考不诚信记录,且处理期未满的人员;
3.试用期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事业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4.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5.2017年及以后毕业生。
五、招聘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
1.报名采取网上邮件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将填写好的《木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报名登记表》按时发到mlyjy2014@163.com或chjiang1976@126.com邮箱。
联系人:张老师 尹红力
咨询电话:13520314165 0451-58954131
2.网上报名时间:2016年5月4日至5月6日
3.报名注意事项:报名人员必须用二代身份证报名(身份证号填写要准确无误,否则责任自负)。
(二)资格确认
1、资格确认时间为 2016年5月7日。地点在木兰主食加工技术研究院(木兰工业园区内200米)。
2、现场资格确认时提供以下材料:考生本人二代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国内毕业考生需提交报到证或派遣证、报考岗位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二寸近期免冠照片4张。
3、2016年毕业生暂未取得毕业证及学位证,应提供学校证明,证明中必须包含是否统招、学历层次、所学专业、预计毕业时间等信息。
4、由木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木兰主食加工技术研究院组织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确认,合格者可以进入面试。
(三)面试
1、面试地点:木兰主食加工技术研究院。
2、面试时间:2016年5月8日。
3、面试采取情景模拟的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评其专业实际运用能力。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达不到60分者视为面试不合格。
4、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面试成绩,根据面试成绩排序,从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环节的人选。若面试成绩相同,将进行加试。
(四)体检和考核
体检由木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体检内容及健康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负。考核由木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并在同岗位面试合格人选中,按照面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进行体检考核。体检和考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由木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通知。
(五)办理试用期手续
木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合格人员名单在木兰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mulan.gov.cn)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试用期按相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签定聘用合同,初次聘期为三年。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拟聘用的201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各高校规定的毕业时间前未取得报考岗位所需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情况下,应与木兰主食加工技术研究院签订《聘用临时协议》,期间可到木兰主食加工技术研究院上岗实习。待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后办理聘用手续。
六、招聘纪律
报考人员必须遵守招考有关规定和要求,服从木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考务安排。对在报名、面试、体检、考核过程中被认定弄虚作假或违纪违规的,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规定对其处理。
附件:
1、《木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计划表》
2、《木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报名登记表》
木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