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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及农林铁检察机关现场资格确认公告(含跨地市合并岗位)

发布时间:2017-05-23 10:52:11信息来源:点击:


为做好2017年度报考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林铁检察机关、跨地市合并岗位考生的现场资格确认等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的工作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现场资格确认人员范围

报考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及跨地市合并岗位、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及所辖基层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及所辖基层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及所辖基层院人员。(详见附表)

特别注意:参加人员需具有面试资格,即笔试名次在招录计划1:3比例内,且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黑龙江省2017年度公检法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计划》所含岗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与申论成绩之和不低于75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30分,申论不低于35分)。

二、资格确认的方式

资格确认是根据笔试成绩和有关规定,对拟进入面试人员的网上报名信息与考生本人及其提供的相关证件材料等进行现场核对,凡缺少有关证明材料、主要信息不实,不符合招录条件的,取消该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

三、资格确认的地点及时间

1、时间

2017年6月1日   8:30至17:30

2、地点

(1)报考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及跨地市合并岗位(详见附表)的考生确认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85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长江大厦21楼会议室。

(2)报考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及所辖基层院岗位(详见附表)的考生确认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80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602、603会议室。

(3)报考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及所辖基层院岗位(详见附表)的考生确认地点,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175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五楼会议室。

(4)报考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及所辖基层院岗位(详见附表)的考生确认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松花江街111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四楼会议室。

四、资格确认的相关要求

1、必须由考生本人到现场进行资格确认,不得由他人代替。规定时间未参加资格确认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

格。

2、所有考生必须按职位招录条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a.与网上报名时同底版的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b.考生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c.笔试准考证复印件1份。

(2)学历证明材料:

a.考生本人的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同时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查询打印);

b.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尚未发放毕业证、学位证的,需提供所在院校盖章的证明原件(上述证明原件需注明院系、专业、学制、毕业时间、是否为统招、毕业后能否取得毕业证及学位证),以及本人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国民教育系列的考生必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

c.项目生人员报考招考对象为“2017年应届毕业生”职位的,需提供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不超过2年且参加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相关证明(截至2017年3月9日);

d.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留学人员报考“2017年应届毕业生”职位,需提供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书、毕业时间应为2016年8月31日至2017年8月31日间;非2017应届毕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提供2017年3月9日(含当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及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书。(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

(3)职业资格证明材料:

a.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b.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尚未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的考生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成绩单原件(加盖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章)及复印件1份,以及省、市司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正在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加盖公章);

c. 招考条件中限定取得技术职称的,提供相关职称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档案证明材料:

a. 社会在职考生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原件(加盖公章)及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b. 其他社会非在职考生须由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存档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5)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招考条件中限定工作年限及相关工作经验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内容包括工作起止年月、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加盖公章)。报考限定“基层工作经历”条件的考生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记录。

(6)户籍证明材料:

招考条件中限定户籍的,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放弃面试资格的考生应出具书面说明,本人签字确认并承诺承担相应后果。

考生看到此公告后,须主动与相关院电话联系,以确认相关事宜。

联系电话: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0451-82360309;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0451-55195852;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0451-55117799转6425;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0451-86435108(或0451-86444268)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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